4月13日,上海市住建委發布《關于加強本市綠色建筑全過程管理的通知》,該通知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根據《條例》執行綠色建筑要求的新建項目。
該通知明確,上海市新建民用建筑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建筑節能設計規范,居住建筑年供暖供冷耗電量指標計算結果不得超過能耗限額指標20.5kWh/(㎡?a),建筑年供暖供冷碳排放量指標不應超過碳排放限額指標8.6kgCO2/(㎡?a)。其他按規定應當執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的項目,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超低能耗建筑監督管理的通知》實施。
此外,上海市新建建筑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應同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
該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自2026年5月1日起提交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執行本通知規定。
全文如下: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本市綠色建筑全過程管理的通知
滬建規范〔2026〕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動建設工程項目嚴格落實各項綠色建筑要求,加強建設全過程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根據《條例》執行綠色建筑要求的新建項目。
二、管理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統籌推進全市綠色建筑活動的綜合管理;負責綠色建筑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負責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負責綠色建材推廣應用。
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事務中心負責組織編制綠色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開展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宣貫、培訓;負責綠色建筑相關設計文件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對各區(特定地區管委會)綠色建筑設計質量監管工作的指導。
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對市管項目在施工階段和竣工驗收環節落實綠色施工方案、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綠色建筑專篇內容查驗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各區(特定地區管委會)開展的綠色建筑施工安全質量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具體指導屬地工程監督機構對工程參建各方開展綠色施工方案編制與實施,并將綠色建筑專篇內容查驗納入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負責具體推進綠色建筑綜合管理、運行評估和數據統計工作;負責綠色建材的具體推廣應用以及將綠色建材納入質量追溯體系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綠色建筑標識的推薦工作。
三、立項和土地供應要求
市、區建設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應當在建設項目土地供應前,或者核提規劃條件、審核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就綠色建筑星級、能耗、綠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裝配式建造等綠色建筑要求(以下簡稱“綠色建筑要求”)向同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意見。
其中,根據《條例》和相關規定,綠色建筑星級、能耗、綠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裝配式建造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綠色建筑星級。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其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資且單體建筑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建設。本市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生活服務等非生產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文規定的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綠色生態城區內的綠色建筑星級應符合該城區綠色生態專業規劃的要求。
2.能耗。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建筑節能設計規范,居住建筑年供暖供冷耗電量指標計算結果不得超過能耗限額指標20.5kWh/(㎡?a),建筑年供暖供冷碳排放量指標不應超過碳排放限額指標8.6kgCO2/(㎡?a)。其他按規定應當執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的項目,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超低能耗建筑監督管理的通知》實施。
3.綠色建材使用。本市新建綠色建筑應當按照規定應用綠色建材,若項目選用的建材涉及《上海市綠色建材應用推廣目錄》產品大類時,須全面應用符合要求的綠色建材。
4.可再生能源利用。本市新建建筑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應同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具體核定及計算方法按照《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現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核算標準》DG/TJ08-2329等文件執行。
5.裝配式建造。本市新建建筑應當按照規定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符合條件的項目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40%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60%。具體要求及實施范圍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單體預制率、裝配率計算細則的通知》及相關管理文件執行。
建設單位為建設項目主體責任人,應當在立項文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中,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明確綠色建筑要求,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予以落實,并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預算。
本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要求。
四、設計審查要求
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要求,在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中落實綠色建筑設計星級、能耗設計限額、綠色建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預制率、裝配率、裝配式建造設計標準化評分等綠色建筑要求。同時,應按規定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設計文件中綠色建筑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審查并將綠色建筑設計星級、能耗設計限額、綠色建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預制率、裝配率、裝配式建造設計標準化評分的審查結果同步列入審查合格證書附表。
經施工圖審查通過的綠色建筑設計相關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涉及綠色建筑要求關鍵指標及主要內容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送審查。申請公積金政策支持并通過綠色建筑星級核查的居住建筑項目,不得降低綠色建筑星級標準。
對于執行綠色建筑星級要求存在技術條件特殊的情況,由項目所在區建設管理部門進行論證,同時將論證結果抄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涉及能耗、綠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裝配式建造等技術條件特殊的情況,按照本市現行管理規定執行。
五、施工管理要求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組織參建各方針對綠色建筑設計相關內容進行書面交底;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綠色施工有關技術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綠色建筑專篇內容,編制綠色施工方案。綠色施工方案應當包括落實綠色建筑要求和綠色施工措施的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監理單位蓋章的綠色施工方案實施。
監理單位應當對綠色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并蓋章確認,并對施工單位落實綠色施工方案實施監理。
六、竣工驗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要求,對設計文件中綠色建筑專篇要求落實情況進行查驗并填寫《綠色建筑工程驗收關鍵指標表》(以下簡稱《指標表》),其中應載明相關技術參數和查驗結論,并將《指標表》和相關查驗文件納入竣工驗收報告。經查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綠色建筑查驗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按照本市《綠色建筑工程驗收標準》DG/TJ08-2246及相關行業規定,逐一查驗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驗收要求;
2.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辦公建筑、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項目應當開展能效測評,并出具能效測評報告;
3.核查裝配式建筑指標、綠色建材比例落實情況,并將核查結果納入《指標表》;
4.開展綠色建筑相關指標檢測(室內主要空氣污染物、照明等,對于二星級以上住宅建筑,還應依據現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G/TJ08-2090前置項及《綠色建筑檢測技術標準》DG/TJ 08-2199開展住宅建筑隔聲性能檢測),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出具檢測報告。
七、運行管理要求
建設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要求對綠色建筑開展數據監測、運行評估等工作。取得標識的綠色建筑、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綠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配合開展運行評估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綠色建筑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及時申請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在官網公布獲得標識的綠色建筑。
八、監管要求
各級管理部門應當協同聯動,加強綠色建筑全過程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參建單位嚴格落實綠色建筑要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九、其他
綠色建筑設計專篇、綠色施工方案、《綠色建筑工程驗收關鍵指標表》相關格式文本和綠色建筑運行評估細則另行發布。
十、執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自2026年5月1日起提交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執行本通知規定。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