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8 09:42:25來源: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點擊:2324 次
4月3日,海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明確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平均負荷率標準及相關價格政策的通知》。
本通知適用于經我省能源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就近消納項目準入條件的源網荷儲一體化、零碳園區、綠電直連等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項目需滿足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30%的核心要求,具備清晰的物理界面、安全責任界面和完善的分表計量條件。
輸配電費計收相關規定見下:
(一)符合條件的就近消納項目,實行按容(需)量繳納輸配電費,項目下網電量不再繳納系統備用費及輸配環節的電量電費。
測算公式:月度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繳納的容(需)量電費+所在電壓等級現行電量電價標準×平均負荷率×730小時×接入公共電網容量
(二)對供電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進行容量備份的項目,可選擇繼續按我省現行兩部制輸配電價模式繳費,其中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執行,電量電費根據實際用電量(含自發自用電量)以及所在電壓等級電量電價標準繳納。變更繳費模式的,需提前15個工作日向電網企業提出變更繳費方式申請,變更時間間隔不少于3個月。
(三)項目使用公共電網時視同工商業用戶,下網電量需公平承擔系統運行費,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我省相關現行政策執行;項目自發自用電量,暫不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新增損益。
通知指出,我省就近消納項目輸配電費核算平均負荷率標準統一核定為40.93%。
原文見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明確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平均負荷率標準及相關價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相關電力市場主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192號)要求,完善新能源就近消納價格形成機制,推動新能源高水平消納利用,現就我省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平均負荷率標準及相關價格政策明確如下。
一、適用范圍與基本原則
(一)本通知適用于經我省能源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就近消納項目準入條件的源網荷儲一體化、零碳園區、綠電直連等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項目需滿足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30%的核心要求,具備清晰的物理界面、安全責任界面和完善的分表計量條件。
(二)本通知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基本原則,科學核定平均負荷率標準,規范項目輸配電費計收方式,保障公共電網穩定供應服務成本合理回收,降低項目用電成本,激發市場主體參與新能源就近消納的積極性。
二、輸配電費計收相關規定
(一)符合條件的就近消納項目,實行按容(需)量繳納輸配電費,項目下網電量不再繳納系統備用費及輸配環節的電量電費。
測算公式:月度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繳納的容(需)量電費+所在電壓等級現行電量電價標準×平均負荷率×730小時×接入公共電網容量
(二)對供電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進行容量備份的項目,可選擇繼續按我省現行兩部制輸配電價模式繳費,其中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執行,電量電費根據實際用電量(含自發自用電量)以及所在電壓等級電量電價標準繳納。變更繳費模式的,需提前15個工作日向電網企業提出變更繳費方式申請,變更時間間隔不少于3個月。
(三)項目使用公共電網時視同工商業用戶,下網電量需公平承擔系統運行費,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我省相關現行政策執行;項目自發自用電量,暫不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新增損益。
三、平均負荷率標準
我省就近消納項目輸配電費核算平均負荷率標準統一核定為40.93%。
四、職責分工與監督管理
(一)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做好項目的準入核驗、全環節計量裝置安裝運維、電費核算收取等工作,按月統計項目運行數據、電量電費結算情況,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報送上一年度全省1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兩部制用戶負荷率實際運行數據,配合做好年度平均負荷率標準復核工作。
(二)各項目業主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我省相關政策要求,確保項目持續符合新能源就近消納認定條件,如實提供項目相關資料,配合電網企業做好計量、結算等工作,嚴格履行供用電合同約定。
(三)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做好轄區內政策宣貫及落地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政策執行中的問題。我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計收電費、虛報瞞報運行數據等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附則
(一)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及相關部委、我省其他相關電力價格政策執行。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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