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8 17:35:44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點擊:1294 次
7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決定進一步明確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后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的通知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決定進一步明確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后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于不具備直接供電條件,繼續實行轉供電的商業綜合體、工業園區、物業服務企業、寫字樓經營者等轉供電單位向各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
(一)對安裝計量電表的終端用戶,按照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市場購電或電網代理購電的用戶電價執行。
1. 居民用電、農業用電,終端用戶電價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執行。
2. 工商業用電,轉供電主體暫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終端用戶按照對應電壓等級的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電價執行;轉供電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終端用戶到戶電價由轉供電主體市場化購電價格、其用電對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并逐月分攤或分享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
3. 對按規定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商業轉供電主體,終端用戶安裝分時計量電表的,用戶電價根據轉供電主體的購電方式,執行終端用戶對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終端用戶未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表的,用戶電價根據轉供電主體的購電方式,執行轉供電主體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的平均電價,平均電價為電網企業向轉供電主體開具電費發票中的稅價合計電費總額除以電費發票中的對應電量。
4. 屬于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用戶范圍內的轉供電主體,不得對其終端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對未安裝計量電表的終端用戶,轉供電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轉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由自身承擔,未安裝電表的終端用戶的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三)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及損耗、運行維護費等通過物業費、租金、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或協商確定。
二、有關要求
(一)加快戶表改造。電網公司要盡快全面實現城鎮居民小區用電“一戶一表”,抓緊對具備“一戶一表”條件的工商業用戶實施改造。因“一戶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費用,納入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二)強化監督檢查。各盟市發展改革委要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轉供電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要求存在轉供電加價行為的轉供電主體限期整改到位。對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
(三)創新監管方式。鼓勵創新運用信息化數據監管手段,推廣使用轉供電電費在線查詢等應用,強化用戶自我管理和維權意識;探索建立轉供電價格行為監管大數據平臺,推動監管信息數據共享共用。
(四)做好政策宣傳。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政策解讀,確保轉供電主體和用戶及時準確知曉;切實加強政策宣傳,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轉供電主體自覺規范價格行為。
如國家政策調整,我區電價政策隨之調整。此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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