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9 10:36:44來源: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點擊:2875 次
7月5日,青海省海南州司法局就《海南藏族自治州可持續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提到,海南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清潔能源科技創新和清潔能源科技平臺建設。海南州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光伏發電制氫、儲氫、用氫和源網荷儲一體化的開發利用以及產業化發展。
海南州支持太陽能光伏組件生產研發,推動核心智能控制技術和測量技術的使用,建立綠色算力分析系統。
海南州鼓勵低碳技術研發應用,建立完善綠色低碳技術評估、交易體系和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實現排污權、用能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打造碳達峰碳中和示范基地。
詳情如下:
關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可持續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海南藏族自治州可持續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組織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hnfs2024@163.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海南州司法局。
3.通過來電或傳真方式反饋意見。
聯系電話:0974—8511156(傳真)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6日。
海南州司法局
2024年7月5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可持續發展促進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態可持續
第三章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章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本州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高質量建設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等相關活動。
可持續發展應當以建設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為核心,在國家生態文明戰略、綠色低碳發展、生態保護與治理、生態農牧業、大數據產業、生態文化旅游、數字產業化和綠色算力等領域布局發展。
第三條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應當從本州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適應本州生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遵循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創新驅動、多元參與、開放共享的原則,形成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能源資源高效率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相互協調促進的制度體系,實現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平衡的發展模式轉變。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可持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專項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部署推動相關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的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并推進實施重大政策措施。
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水利、農牧、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轄區內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
第六條本州營造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綠色低碳理念、綠色低碳意識,依法落實可持續發展及創新議程示范區建設的有關要求,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本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率先貫徹綠色低碳理念,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推進無紙化綠色辦公,采用綠色低碳產品,加快數字化轉型,發揮可持續發展示范引領作用。
企業應當加大綠色技術和產品的創新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生產經營活動數字化和綠色化,減少能源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溫室氣體排放,承擔與可持續發展的相關社會責任。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推動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領域的創新研究、標準制定、合作交流,加強行業自律。
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生活垃圾分類、光盤行動等可持續化活動,自覺履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社會服務機構等開展與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相關的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咨詢服務等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環保的創新發展理念,普及綠色低碳知識,增強綠色發展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和相關新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的宣傳、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可持續發展的濃厚氛圍。
第九條本州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積極參與綠色低碳活動,自覺履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十條可持續發展及創新議程示范區建設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高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不利于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監督電話、網站、郵箱等,方便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本州按照《聯合國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和《中國 落實 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國別方案》的要求,加強可持續發展領域的人才、科學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先進技術和關鍵環節與本州產業化優勢對接融合。
第二章生態可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生態保護與治理工程,依托生態保護與生態產業協同創新發展模式,保持生態系統穩定,鞏固國家生態屏障,促進高原生態系統保育與生態農牧業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本州應當將自然保護區劃定為優先保護地,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與治理,建立生態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本州引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運用市場機制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十六條州人民政府水利、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綜合治理,提高水資源涵養能力,推動水資源高效開發和節約利用。
第十七條州人民政府水利、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水文監測和水源涵養功能評估,根據評估數據科學開展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
第十八條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和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聯合開展水資源高效開發和集約應用基礎研究,加快水資源高效利用技術集成配套,推廣旱區農業高效節水灌溉技術與設備。
第十九條州人民政府水利、住房與城鄉建設、農牧、食品藥品監督、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重點行業廢水處理減排與循環再生,定期開展養殖業污水處理和農田面源污染檢查,推廣飲用水深度凈化處理等技術。
第二十條州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和公益林建設,對重點生態脆弱區和嚴重沙化耕地采取退耕還林還草措施。
第二十一條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和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對黃河流域海南段和環青海湖流域等地區實施綜合治理。
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青海湖南岸生態修復、荒漠化治理、退化草地治理、流域治理等生態保護與治理工程,保護青海湖、龍羊峽庫區等黃河流域水源涵養區域,維持生態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州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恢復退化草地的生態系統,開展鼠蟲病害、植被修復、土壤保護等技術工程。
州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農牧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科學的養殖模式,維護高寒草地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功能。
第二十三條州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動植物資源調查,對珍稀瀕危物種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區進行重點保護,加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與保護。
第二十四條本州實行能源消耗、建設用地、用水等資源的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的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州相關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青海省相關規定,披露能源資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本州在能源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實行重點單位名錄管理。
州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和發布重點管控單位名錄,并實行動態調整。
納入名錄的重點管控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計量、節能減排改造、碳排放管理等可持續發展相關工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其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本州推進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環衛車輛、郵政配送車輛等公共領域的車輛實施新能源汽車替代。
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推進交通運輸工具的電氣化、低碳化、智能化,鼓勵和支持交通運輸企業強化節能降碳運營管理、提升交通運輸工具能效水平、應用清潔低碳燃料。
第二十八條本州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提升優化分類投放環境和便利化程度,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可回收物精細分類以及資源再生利用。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生產、銷售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停止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再生、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三章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條州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產業結構,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推進產業數字化和綠色化的深度融合,協同發展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綠色服務等產業。
第三十一條本州推進發展綠色低碳循環型農業。州農牧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可持續發展轉型的指導和監督,鼓勵發展生態農業、智慧牧業,建設生態農業生產基地,促進綠色有機優質農畜產品供給,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利用。
第三十二條州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建設黃河流域、環青海湖、南部高寒生態畜牧業產業經濟帶,促進產業和經營體系協調聯動和可持續發展。
州人民政府農牧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高原牧草良種繁育,建設草產業標準化生產基地和特色鮮明的生態畜牧業養殖標準化生產基地。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等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可持續化的優質飼草料加工基地、草產品交易集散地、綠色有機畜牧業標準化生產加工基地、飼草產業能力培訓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構建集生產、繁育、加工、儲藏、銷售、配送為一體的草產業鏈。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積極推進產業發展綠色數字化轉型,優化產業結構,發展清潔能源,推廣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大數據與生態產業融合發展模式,加強產業綠色化、數字化轉型,促進大數據與生態農牧業、生態文旅產業等深度融合,支持本州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
第三十六條本州建立健全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推進清潔能源利用高質量發展,實現能源產供儲銷等環節協調互動,保障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的能源安全。
第三十七條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與改革、工業商務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促進太陽能、風電、水電、干熱巖型地熱能等清潔能源高效利用,推動多元化新型儲能方式的應用。
第三十八條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清潔能源科技創新和清潔能源科技平臺建設。州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光伏發電制氫、儲氫、用氫和源網荷儲一體化的開發利用以及產業化發展。
本州支持太陽能光伏組件生產研發,推動核心智能控制技術和測量技術的使用,建立綠色算力分析系統。
第三十九條本州鼓勵低碳技術研發應用,建立完善綠色低碳技術評估、交易體系和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實現排污權、用能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打造碳達峰碳中和示范基地。
第四十條州人民政府文體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優化旅游風景區和產業布局,提升文化、生態、光伏旅游的核心品牌,加強文化旅游資源保護,宣傳綠色低碳旅游,發展旅游新業態,加快建設智慧旅游發展。
第四十一條州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構建農畜產品、文創產品等特色產品物流體系、建設數字化物流中心和智慧大數據管理平臺。
第四章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二條州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州的社會資源,在生態可持續發展與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三條州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創業就業,減少失業人員數量,優化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城鄉低保、高齡補貼等民生政策,為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人力基礎。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發展學前教育、九年義務教育,優化教育資助等教育政策,為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教育基礎。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健全衛生保健機制并提供政策支持,提高醫療衛生保健服務水平,改善公民的就醫狀況。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務機制,為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文化基礎。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治理模式和群眾服務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網絡和處置機制,提高安全生產與防震減災能力,提升社會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構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以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建設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和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生態扶貧產業,鞏固和深化脫貧攻堅成效,提高人均收入和公民科學素質。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財政支持力度和優惠政策,對可持續發展項目給予政策、財政傾斜。對在推動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財政性資金,加大對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的支持力度,將發展及建設經費納入財政保障范圍。
第五十二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和綠色金融體系,拓展市場化融資渠道,推進碳匯交易融資,推動資源、土地等要素的資本化、資產化,支持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事業。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項目建設和運營,構建多元化投資機制,促進綠色發展。
第五十三條州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市場化投融資機制,充分激社會投資的動力和活力,并最終充分發揮疊加效應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第五十四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金融協作創新機制,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和企業合作,支持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特征和實際需要,制定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相關的金融目錄,為小微企業等投資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提供增信服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政務公開、信息披露、民主評議、聽證論證等制度,公開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的相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及相關權利。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可持續發展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咨詢和人才引進、培養,助推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
第五十八條本州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可持續發展智庫,深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十九條本州鼓勵發展志愿服務組織,支持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參與可持續發展及創新議程示范區建設相關活動,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的相關活動。
第六十條本州支持在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過程中創新司法協作機制,在跨區域訴訟服務、調查取證、涉案企業合規、訴訟保全、執行聯動、文書送達、信息共享、審判交流等方面加強協作。
本州支持在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過程中推動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協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確定責任;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可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可持續發展及議程創新示范區建設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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