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10:22:36來源:內蒙古能源局點擊:9651 次
5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能源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
《辦法》明確,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在以下方面對已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一)是否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核準(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三)對已核準的能源項目,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四)對已核準的能源項目,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開工建設手續;
(五)對已核準的能源項目,是否按照核準批復文件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
(六)對已備案的能源項目,是否應當屬于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
(七)對已備案的能源項目,是否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
(八)對已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規范標準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九)對已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應在電力建設工程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中告知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對項目核準(備案)、建設、生產經營階段及招投標過程中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行業監管的其他內容。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能源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能源法改發〔2024〕2號
各盟市能源局,有關盟市發展改革委: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能源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4年5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能源項目投資行為,加強自治區能源項目監管,持續深化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促進現代能源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對本轄區內各類能源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能源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是指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對項目核準(備案)、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符合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活動。
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開展能源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應當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第四條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和日常監管屬地負責的原則,對能源項目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對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由核準(備案)機關按核準(備案)權限實施監督管理;能源項目建設、生產經營階段,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能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監督和監管機制,規范行政監管程序,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保障監管執法經費,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六條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在以下方面對已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一)是否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核準(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三)對已核準的能源項目,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四)對已核準的能源項目,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開工建設手續;
(五)對已核準的能源項目,是否按照核準批復文件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
(六)對已備案的能源項目,是否應當屬于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
(七)對已備案的能源項目,是否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
(八)對已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規范標準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九)對已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應在電力建設工程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中告知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對項目核準(備案)、建設、生產經營階段及招投標過程中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行業監管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核準(備案)機關對其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監管要求,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
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的,經費由委托方承擔。
第八條在能源項目建設、生產經營階段,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結合能源監管工作實際,制定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能源項目網上申報、并聯審批、信息公開、協同監管,嚴格按照辦理時限規定及時辦結,并依托在線平臺加強對能源項目的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等情況進行在線動態監管。
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
第十條 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依法做到全覆蓋監管,杜絕監管盲區。
第十一條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能源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審管銜接,落實監管責任,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對已經取消審批但仍需監管的事項,應當負責事中事后監管; 對下放審批權限的事項,應當同步調整監管層級,確保審批監管權責統一;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能源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核查,對未經備案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對沒有專門執法力量的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可通過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會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上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抽查考評工作,通過約談、掛牌督辦、上收權限等措施,督促下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
第十三條上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下放、委托的行政事項實行后評估制度,通過督查評估等方式對運行成效和承接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及時調整因承接不力或者與實際不相符的事項承辦權限。
第十四條 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線索。
第十五條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對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事項,及時查處違法違規問題。
第十六條 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對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問題,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立案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對能源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等應當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向社會公開。
對在項目事中事后監管中形成的項目異常名錄和失信企業名單,應當通過在線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平臺共享,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并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國家和自治區對能源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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